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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问题

2012-02-24 17:27:49 来源: 客运站
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问题

  根据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22条的规定,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,并用权向致害人追偿。


   1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。对于如何认定未取得驾驶资格,包括没有驾照和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。(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“未取得驾驶资格”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〔2007〕327号 )


   2、驾驶人醉酒的。关于酒后和醉酒的区别认定,血液酒精浓度在0.2—0.8mg/ml(不含0.8)之间,属于酒后驾车;血液酒精浓度在0.8mg/ml(含)以上时,属醉酒驾车。因此,只有醉酒驾驶才能适用上述规定。实践中不应将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一律认定为醉酒驾驶。


   3、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。


   4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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